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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考试违纪、舞弊的界定和处罚实施细则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10-30   (阅读次数: )
武汉商贸职业学院

关于考试违纪、舞弊的界定和处罚实施细则



为端正考风、严肃考纪,维护考场正常秩序,保证考试顺利进行,确保院内各项考试工作质量,统一对考试违纪、舞弊和违规的认定和处罚,特制定本细则。

一、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,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:

1.不按规定要求就座;

2.违反规定,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;

3.不按规定放置携带的书包、书籍、稿纸、笔记本等物品;

4.在开考铃声响起之前开始答卷;

5.在考试中喧哗吵闹或东张西望;

6.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文具;

7.使用铅笔(填涂答题卡、绘图除外)或红笔答卷,或用不同颜色的笔交替答卷;

8.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班级、姓名、学号等或作其他标记;

9.开考30分钟后,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,或开考不到30分钟,不听劝阻,强行退场及随意出入考场;

10.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题,不肯交卷;

11.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,或在考场内及走廊上交谈、喧哗,影响他人考试;

12.不服从监考教师的监督管理,与之争吵,或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,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;

13.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。

考场违纪情节一般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,并酌情扣减该门课程总分数的5-20分。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的,按严重违纪论处,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,取消正常补考资格,经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且表现较好者,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。



二、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,以考试舞弊论处:

1.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(双方同样处理);

2.弄虚作假,伪造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;

3.开考后,发现考生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(不论既遂或未遂);

4.考试中互传纸条,或交换试卷(或答题卡)(双方同样处理);

5.考试中交头接耳,或相互以眼色、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;

6.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(或答题卡);

7.考试中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有存储记忆功能的电子器件(文曲星、电子辞典等)作弊;

8.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(或答题卡);

9.考试后作弊【已交卷后再改动试卷(或答题卡),要求老师判卷加分】;

10.其他舞弊行为。

考试舞弊的,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,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,取消正常补考资格,经教育确有悔改且表现较好者,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。

舞弊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,并公布于众,存入考生诚信档案。

三、如考生偷盗试卷、无理取闹、扰乱考场秩序,辱骂、威胁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,除比照舞弊行为予以处理外,情节严重的,送交公安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四、一经发现学生考场违纪或考试舞弊行为,应及时报告违纪或舞弊情节并提出处理意见,报教务处批准后,作出处理决定。。

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,多次违反考场纪律的,特别是多次舞弊的,视具体情节加重处分,直至勒令退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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