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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月度考核试行办法
经学校研究决定,自本学期起,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实行按月度进行考核,课酬按照考核结果按月度计发,特制定本试行办法:
1.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按月考核,课酬按照考核结果按月度计发,实行优质优酬,奖优罚劣,将考核结果直接与课酬挂钩,有利于促进教师及时发现问题,改进教学,提高质量,增强教师质量意识,努力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水平,加快师资队伍建设。
2.教师考核在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,由各学院院长负责,教务处负责全校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检查监督。凡公共必修课程、跨院开设的课程教师的考核,以课程归口学院为主,学生所在学院参加,共同组织,由课程归口学院负责汇总上报。考核结果上报前应在全院教师范围内公布并接受师生监督。
3.教师教学工作月度考核,按五个主要指标和一个“自定”指标进行(详见附件一),以简便易行、操作性强为原则,其中,各项考核内容每月考核次数应不少于4次(每周不少于1次),每次考核按百分制赋分,当月历次考核的平均分即为该项月考核得分。
4.根据月考核得分确定当月课酬发放:
(1)考核得分为“95-100分”的,按当月实际完成的标准课时总量×相应课酬标准×110%计发;
(2)考核得分为“90-94分”的,按当月实际完成的标准课时总量×相应课酬标准×105%计发;
(3)考核得分为“75-89分”的,按当月实际完成的标准课时总量×相应课酬标准×100%计发;
(4)考核得分为“70-74分”的,按当月实际完成的标准课时总量×相应课酬标准×95%计发;
(5)考核得分为“65-69分”的,按当月实际完成的标准课时总量×相应课酬标准×90%计发;
(6)考核得分为“60-64分”的,按当月实际完成的标准课时总量×相应课酬标准×85%计发;
(7)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的,按当月实际完成的标准课时总量×相应课酬标准×80%计发。
5.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无论实际考核得分多少,均一票否决,按当月实际完成的标准课时总量×相应课酬标准×80%计发课酬:
(1)学生月平均到课率低于70%,毕业班的低于65%者;
(2)当月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者;
(3)当月迟到、早退,累计达3次及以上,教学时间得不到保障者;
(4)当月调课4次(8节)及以上者;
(5)不服从学校、学院安排的其他教学工作任务(如监考等)者。
6.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副院长每月5日(遇节假日顺延)负责将上个月的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到教务处,由教务处、督导处会审,经主管校长批准后,根据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按绩效工资汇总后,交财务处计入当月工资发放。
7.凡每学期月考核得分累计2次在60分以下者,调离教师岗位,交人力资源部改派其他工作,情节严重的,予以辞退。
8.在月考核的基础上,学期末对全学期教学工作各环节完成情况,进行一次综合考核,综合考核仍按《教师业务考核办法》执行,并按月考核占70%,学期考核占30%比例评定学期考核结果。学期考核优秀者由学校另外计发奖金。
9.本办法所指教师为全体任课教师,含专任教师、“双肩挑”教师及从校外聘请的教师。
10.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起试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试行中如遇未尽事宜,由教务处另行补充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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